財政部94年3月11日發布「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過去執滿三年的記帳業者,自94年度起,每年應完成規定時數以上專業訓練課程(2/3專業訓練課程及1/3執業範圍相關課程),未完成專業訓練課程、時數或經考評不合格者,次年度不得繼續執業。本會為指定辦理之教育訓練機構【核准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財北國稅資字第○九四○二四八二五○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