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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揚辦法條文 (93年12月 30日第八屆金彝獎第一次選拔委員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依據「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期貨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八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九條規定,為表彰證券期貨市場之傑出人才,樹立後進學習楷模,以健全證券期貨市場的發展,特舉辦「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金彝獎」

第二條

本選拔活動獎項及參選條件

  一、 傑出證券人才
    證券公司之主管或從業人員(董事長、總經理除外),於工作上有傑出表現或成功領導團隊,為市場創造卓越績效者。
  二、 傑出期貨人才
    期貨公司之主管或從業人員(董事長、總經理除外),於工作上有傑出表現或成功領導團隊,為市場創造卓越績效者。
  三、傑出投信投顧人才
    投信投顧公司之主管或從業人員(董事長、總經理除外),於工作上有傑出表現或成功領導團隊,為市場創造卓越績效者。
  四、傑出市場服務人才
    證券及期貨相關單位之領導人、主管或從業人員,有以下傑出表現者:
    (一)對建制市場、促進市場發展,有卓越貢獻者。
(二)凡研究著述對市場貢獻卓越者。
(三)凡對金融產品創新研發及成功引入者。
(四)凡維護市場秩序或有其他足資表揚事蹟者。
    前列證券及期貨相關單位為:臺灣證券交易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證券金融事業、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人協會。
  五、傑出企業領導人
    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與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之企業領導人(限董事長、總經理或約當人士),於經營管理上有傑出之表現,為公司創造卓越聲譽及營運績效者。
    前列各獎項參選人如為主管或從業人員,應由所屬機構主管具名推薦;領導人得由業界及相關單位或所屬公會具函推薦之。 前列各類獎項,同一公司可報名參選多個獎項;但同一獎項每一公司以報名一位為限
第三條 前條所列各獎項之參選人依所屬類別,填寫報名表格,並由推薦人具名填寫推薦表格,述明具體推薦事蹟。
第四條 報名參加本辦法第二條所列各獎項之參選人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報名表
二、自傳
三、傑出事實說明表
四、推薦表
五、二吋彩色照片兩張
第五條 特殊貢獻獎
  對推動市場興革、促進市場發展、參與市場建制或辦理市場國際化交流等有特殊貢獻者,得經選拔委員之推薦參與本獎項之候選。
第六條
本選拔活動設置「金彝獎選拔委員會」,邀請證券期貨相關單位首長擔任選拔委員,選拔委員會主要職責如下:
  一、督導金彝獎選拔活動相關籌備工作之規劃與執行。
二、敦請學者專家及社會賢達,組成評審委員會。
三、通過並公告得獎名單。
第七條 評審委員會應對於本辦法第二條所列獎項之參選人,進行初審、複審等評審程序,並於決審會議中決定得獎名單。另應就本辦法第五條所列特殊貢獻獎項之候選人進行書面審查,於決審會議決定得獎名單。所有得獎名單並提選拔委員會報告。評審委員不為各獎項報名之推薦。
第八條 主辦單位應於報名截止後,根據參選名單主動洽主管機關、臺灣證券交易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及相關公會查詢參選人最近三個年度(含報名參選年度)內是否有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經彙整後送交評審委員會參考。
第九條
各類獎項之評審由評審委員會針對參選人之傑出成就、奮鬥過程及對市場發展之影響程度等項目綜合評核。
第十條
各獎項以頒發一至三名為原則,若入圍人數過多或不足,得獎人數得酌量增減。
第十一條 金彝獎每二年舉辦一次,並原則於第三季舉行公開頒獎表揚之儀式。
第十二條   參選人對於本選拔活動所提供或陳述資料若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經檢舉查證屬實者,經提交評審委員會會議,得決議撤銷其資格。
第十三條
歷屆得獎人於獲得本選拔獎項兩屆之內不得再次報名相同獎項,但不同獎項則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選拔委員會議通過後施行,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指導單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發展基金會
共同主辦:證券暨期貨週邊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