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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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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投信投顧業務員
【 類 別 】

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投信投顧業務員、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規範)乙科

【 方 式 】

筆試

【 時 間 】
測驗時間表
季別 測驗日期 報名期間
112年第1次 112/04/16 112/01/09~112/02/17
112年第2次 112/08/06 112/05/12~112/06/20
112年第3次 112/12/03 112/09/11~112/10/20

前揭測驗日期及報名期間謹供參考,實際測驗時程請仍以每季報名簡章內說明手冊解公告為準。敬請屆時注意網頁最新公告。

【 類 別 】

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認可測驗 (有關測驗手冊及報名表格請至下載報名表 )

※申請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認可者,以在國外取得證券分析師資格(如為CFA或CIIA證照),具二年以上實際經驗,並通過專業科目[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相關自律規範)]以及共同科目[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之測驗合格者為限。

【 方 式 】

筆試

【 時 間 】
測驗時間表
定期: 每年5月及11月第2個星期五
不定期: 收到申請函文後45個工作天內舉行測驗,測驗日期另行通知。

前揭測驗日期及報名期間謹供參考,實際測驗時程請仍以每季報名簡章內說明手冊公告為準。敬請屆時注意網頁最新公告。

報考資格
一、得應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測驗者,須具下列資格之一:

註:以外國機構出具之學經歷文件報考者,需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或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之簽證或由目前聘僱之證券、投信投顧暨期貨相關機構出具擔保證明;如屬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並聲明譯本內容與原文相符。

註:以大陸地區之學歷報考者,其學歷均須事先依教育部訂定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獲得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之認可。

  1. 公立或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從事證券相關工作二年以上經驗者。
  2.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並從事證券相關工作一年以上經驗者。
  3. 經投信投顧業務員測驗合格者,並從事證券相關工作一年以上經驗者(取得投信投顧業務員證照前後之工作資歷皆可認列之)。
  4. 取得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者,並從事證券相關工作一年以上經驗者(取得高級業務員資格者,前後之工作資歷皆可認列之)。

    註:所稱「從事證券相關工作」係指:

    1. 於金融事業(「金融事業」係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及郵政 儲金匯業局)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商、證券金融事業、證券 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集中保管結算所、 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期 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會計研究發展 基金會、台灣金融研訓院、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保險業從事財務或投資有價證券等專門 性業務及其他依證券交易法設立之證券相關事業等從事證券相關之工作者。
    2. 於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票券公司及信用保證基金從事證券相關之工作者。
    3. 公開發行公司之財務或股務從業人員、新聞雜誌編採證券新聞人員及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會計師及其助理人員與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所屬協審小組人員。
    4. 在大專院校講授與應考科目有關學科之教師。
    5. 於勞工保險局從事勞工保險基金投資運用相關業務、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 會從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投資運用相關業務、台灣郵政公司從事郵政資金全權委託 投資業務、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從事勞工退休基金投資運用相關業務或勞工退休基金監理 會從事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運用相關業務之人員。
    6. 於期貨商、期貨交易所從事與證券相關期貨業務之人員。
    7. 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及「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從事與證券相關業務工作之人員。
    8. 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及「台灣票據交換所」從事與證券相關業務工作之人員。

    請留意:

    1. 民國95年8月1日(含)後取得第3項及第4項資格證照者,應上傳:業務人員專業科目測驗成績合格證明(或臺灣證券交易所核發之證券商業務員登記表)、有效期限內之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成績合格證明、證券相關工作1年以上之工作年限經驗證明正本(請以正本拍照上傳)及照片(限以最近6個月內2吋正面半身)。
    2. 民國95年8月1日前取得第3項及第4項資格證照者,應上傳: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明書、證券相關工作1年以上之工作年限經驗證明正本(請以正本拍照上傳)及照片(限以最近6個月內2吋正面半身)。

     

二、得應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規範)乙科測驗者,須具下列資格之一:

經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取得合格證明書者,可參加「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規範)」乙科之測驗,並取得該科測驗合格證明。

經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測驗取得合格證明書者,可參加「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規範)」乙科之測驗,並取得該科測驗合格證明。僅檢具「投資型保險商品概要、金融體系概述」測驗成績合格證明者不得報考本項測驗。

三、得應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測驗者,須具下列資格之一:
■投信投顧業務員一科:已取得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者可報考。
  1. 民國95年8月1日(含)後取得者,應上傳:業務人員專業科目測驗成績合格證明、有效期限內之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成績合格證明及照片(限以最近6個月內2吋正面半身)。
  2. 民國95年8月1日前取得者,應上傳: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明書及照片(限以最近6個月內2吋正面半身)。
■投信投顧業務員二科:取得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規範)乙科測驗取得合格證明者可報考。
■投信投顧業務員三科:

註:以外國機構出具之學經歷文件報考者,需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或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之簽證或由目前聘僱之證券、投信投顧暨期貨相關機構出具擔保證明;如屬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並聲明譯本內容與原文相符。

註:以大陸地區之學歷報考者,其學歷均須事先依教育部訂定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獲得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之認可。

更新日期:202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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