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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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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從業人員資格測驗
【 類 別 】

期貨商業務員、期貨交易分析人員、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

※具期貨商業務員或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者(於登錄有效期限內),即已具期貨信託基金銷售資格。

【 方 式 】

筆試

【 時 間 】
測驗時間表
測驗日期 報名期間
112年第1次 112/04/16 112/01/09~112/02/17
112年第2次 112/08/06 112/05/12~112/06/20
112年第3次 112/12/03 112/09/11~112/10/20

前揭測驗日期及報名期間謹供參考,實際測驗時程請仍以每季報名簡章內說明手冊公告為準。敬請屆時注意網頁最新公告。

報考資格
一、得應期貨商業務員及期貨商業務員(英文)資格測驗者,須具下列資格之一:

註:具有大學、三年制或二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以上肄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以上肄業有證明文件者,視同高級中學畢業。

註:以外國機構出具之學經歷文件報考者,需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或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之簽證或由目前聘僱之證券、投信投顧暨期貨相關機構出具擔保證明;如屬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並聲明譯本內容與原文相符。

註:以大陸地區之學歷報考者,其學歷均須事先依教育部訂定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獲得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之認可。

註:以高中職或專科進修補習學校畢業資格報考者,應繳交畢業證書或資格證明書影本,不得以結業證明書代替。

  1. 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認可之高中或高職以上學校畢業者。
  2. 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二、得應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測驗者,須具下列資格之一:

註:以外國機構出具之學經歷文件報考者,需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或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之簽證或由目前聘僱之證券、投信投顧暨期貨相關機構出具擔保證明;如屬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並聲明譯本內容與原文相符。

註:以大陸地區之學歷報考者,其學歷均須事先依教育部訂定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獲得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之認可。

  1. 公立或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從事期貨相關工作二年以上經驗者。
  2.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並從事期貨相關工作一年以上經驗者。
  3. 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者,並從事期貨相關工作1年以上之經驗者(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證照後之工作資歷才可認列之)。

    註:所稱「從事期貨相關工作」係指:

    1. 於期貨商、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槓桿交易商及期貨交易法第82條所定之期貨服務事業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集中保管結算所、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台灣金融研訓院、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從事期貨相關工作者。
    2. 於金融事業(金融事業係包括銀行、票券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及郵政儲金匯業局)、保險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期貨交易等專門性業務者。
    3. 於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票券公司及信用保證基金從事期貨相關工作者。
    4. 公開發行公司之財務或股務從業人員、新聞雜誌編採期貨新聞人員及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會計師及其助理人員與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所屬協審小組人員。
    5. 在大專院校講授與應考科目有關學科之教師。
    6. 於勞工保險局從事勞工保險基金投資運用相關業務、公務人員退休撫恤基金管理委員會從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投資運用相關業務、台灣郵政公司從事郵政資金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從事勞工退休基金投資運用相關業務或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從事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運用相關業務之人員。
    7. 於證券商、證券交易所從事證券相關期貨業務之人員。
    8. 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及「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從事與期貨相關業務工作之人員。
    9. 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及「台灣票據交換所」從事與期貨相關業務工作之人員。

請留意:

  1. 民國95年8月1日(含)後取得第3項資格證照者,應上傳:業務人員專業科目測驗成績合格證明(或臺灣證券交易所核發之證券商業務員登記表)、有效期限內之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成績合格證明、期貨相關工作1年以上之工作年限經驗證明正本(請以正本拍照上傳)及照片(限以最近6個月內2吋正面半身)。
  2. 民國95年8月1日前取得第3項資格證照者,應上傳: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明書、期貨相關工作1年以上之工作年限經驗證明正本(請以正本拍照上傳)及照片(限以最近6個月內2吋正面半身)。
三、得應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資格測驗者,須具下列資格之一:

註:以外國機構出具之學經歷文件報考者,需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或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之簽證或由目前聘僱之證券、投信投顧暨期貨相關機構出具擔保證明;如屬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並聲明譯本內容與原文相符。

註:以大陸地區之學歷報考者,其學歷均須事先依教育部訂定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獲得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之認可。

  1. 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
  2. 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之業務員測驗合格。
  3. 經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或已取得原證券主管機關核發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書。
  4. 曾擔任國內、外基金經理人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5.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或其認可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業務專業測驗合格者,並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規測驗合格。
  6. 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證券、期貨機構或信託業之業務人員三年以上。
測驗科目、試題題型及測驗時間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

測驗時間表
節次 科目 題目 預備時間 測驗時間 作答方式
第一節 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 50 題 07:50 08:00-09:00 採測驗式答案卡作答

期貨商業務員及期貨商業務員(英文)

 

更新日期:202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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